一、基本案情
1
房产状况
2
债务情况
3
执行情况
4
当事人地位
二、本案执行异议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本案提示:
1、购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法律风险;
2、如何证实双方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如何证实购房款的真实支付;
4、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房屋;
5、如按照法院要求将剩余价款交付到法院,如何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前3个条件,理解并无分歧。对于其中的第4个条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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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婚姻家事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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