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人在生前会立下遗嘱,在遗嘱中确定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遗产赠给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挚友或者是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或者赠给其他组织,这在法律上叫做遗赠。什么是遗赠?受遗赠人如何接受遗赠?接受遗赠有时效限制吗? 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国曜婚姻家事部任聪芬律师将给予详细介绍。
遗赠的概念和要素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1、立遗嘱人:自然人(公民),立遗嘱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受遗赠人:又称“遗赠受领人”。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遗赠财产的人。关于受遗赠人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受遗赠人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
受遗赠人如果与遗赠人同时死亡或者被推定为同时死亡的,该项遗赠无效。如果受遗赠人死在遗赠人之后,遗产分割之前,遗赠财产转由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胎儿也可以作为受遗赠人,遗赠人将遗产赠给胎儿,该遗赠有效。尚在设定中的法人,也可以作为受遗赠人。胎儿出生时死产的,或者设立中的法人最终未设立的,该项遗赠无效。
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
1、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3、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完成义务后方能接受遗产;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那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额;
4、依法缴纳不动产契税。
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两个月系不变期间。
接受遗赠人主要方式
受遗赠人如何作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接受遗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法院认为有效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即表明其已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此外,当事人通过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遗赠事宜准备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就遗赠事宜向法院咨询起诉事项;即使并未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同样能被法院认定受遗赠人已做出有效的接受遗赠表示。
公证书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受遗赠人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办理公证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在被继承人公证遗嘱上签字表示接受遗赠;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申请办理愿意接受遗赠的公证;于公证处办理公证发函给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同时,与起诉的情况一样,法院的认定并不以当事人完成办理公证为必要条件,甚至在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书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作出,遗赠成立。
法院在审理会认为,立遗嘱人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赠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实际占有房屋并接收了房地产权证等权利凭证,足以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在遗产涉及到动产、不动产多种形式的情况下,对于受遗赠人未实际占有所有遗产的情况下,法院将结合社会常理进行认定。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遗嘱所涉遗产包括了房屋、车库、摩托车、家用电器等,受遗赠人实际接收了除房屋外的财产。若认为受遗赠人接受了其他财产,而单单放弃房屋的话,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受遗赠人对于遗嘱中所涉财产是均已表示接受的。
在遗嘱中签字、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发函、口头表示、担任被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等。
在有的存在复合情形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口头、书信表示接受,并积极管理涉案房屋、办理手续被法院认可作出了有效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通过陪同被继承人办理公证、接受被继承人交付的公证书、房产证并向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被法院认可其意思表示。具体到遗赠诉讼纠纷中,法院对于认定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范围是较为宽泛的,受遗赠人可以通过口头表示、发函表示接受、实际占有遗产、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且受遗赠人既不需要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证明继承人确已接收到其意思表示。但也有判例认定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是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接受遗赠是需要作出明确表示的,没有留存任何证据。而有的当事人是被法院认定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可能性,且结合其他情形,认定当事人应当使利害当事人明确知晓其意思表示。
上述接受遗赠的方式一般都会被法院认可,但在具体情况较为复杂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最为为稳妥的意思表示方式,直接起诉,以保证遗赠的有效性。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