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每月一讲”2019年度第一期在国曜三楼多媒体室开讲,本期讲座由本所专职律师任聪芬律师主讲。
任聪芬律师通过PPT课件以案说法,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案例,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法律知识,详述分析了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给子女或归一方所有的风险防范及处理。
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敏等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某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应归吕某然所有的房屋即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双营新村X号楼西X单元X层西户房屋的执行,被裁定驳回,吕某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吕某然上诉,二审改判决支持,顺德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刘某敏夫妻于2009年5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产归女儿吕某然(十六岁)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吕某然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吕某然享有的请求权远远早于顺德丰公司对刘某敏形成的金钱债权,且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刘某敏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某然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吕某然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二审判决从吕某然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所形成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分析考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最终认定吕某然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顺德丰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有理有据,并无不当。裁定驳回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吕某然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试想:如果本案夫妻离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登记产权人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又会是怎么的裁判结果呢?任律师又引用最高院的案例讲述了最高院认定登记产权人其抵押行为否定了其已经将诉争房屋给子女的赠与行为,且担保物权优于子女享有的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故再审驳回受赠子女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求请求。
此外,任律师通过案例,讲述了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贷还清、房屋解押之前,因男方即登记产权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女方该如何成功维权。
就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约定共有房产给子女或归一方所有的风险防范及处理方面,任律师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夫妻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应明确约定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及时办证并配合子女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应当与受赠子女另行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将房屋交付。
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被其他人申请查封或执行,应及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维权。
在交流中碰撞,在分享中提升。讲座持续了近两个小时,与会律师结合案例及办案经验,围绕案件焦点、疑点和空白点,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大家畅所欲言,气氛热烈,一致表示受益匪浅,收获颇多。期待下一期更精彩!
国曜婚姻家事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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