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第十六讲如期举行,本期由王树伟律师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中的决议瑕疵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学习和探讨。
一、法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须经该法人股东会决议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拓展问题:何为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
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
结论: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属于董事会职权中对已决定投资与否后的具体投资方案的表决事项,也不属于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事项,董事会无权作出决定,而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或者在全体股东通过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不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
二、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是属于决议无效、可撤销还是不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延伸问题: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否包含决议不存在?
《公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作了专门规定,但对于未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自始不存在的情形是否属于决议不成立这一瑕疵类型,并未明确规定。虽然如此,但应属于公司决议不存在的情形之列。
(一)根据排除法规则,且符合法理学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原则
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采用两分法,即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情形。司法解释四参考国外经验和国内理论界、实务界的多数观点,改为三分法,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从逻辑体系看,当前的“三分法”经过完善涵盖了公司决议瑕疵的所有情形。
而比较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三种情形的适用条件,通过排除法规则,只能归为决议不成立。
(二)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
审判实践中存在这么一种情形,即未召开股东会,后通过伪造部分或全部股东签名的形式,虚构炮制一份股东会决议。对于该种情形,公司法中也未明确其属于无效、可撤销还是不存在。对此,最高院王林清法官在其著作中认为“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根本不符合公司决议共同行为的本质要求,不是由公司法定机构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足以称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这样的决议并非真正的决议,而是决议不成立”。
基于此,伪造公司决议是在未召开股东会,不存在决议的情况下而进行的后续行为。如伪造决议被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显然决议不存在当然也可归为决议不成立。
三、该决议被认定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后可否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结论:
公司法虽未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况下,公司基于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如何,但参考公司法对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规定,若股权受让方非善意相对人,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认定为无效。
王律师讲课过程中,大家积极展开交流、讨论,感谢本期王律师的分享。请持续关注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开讲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