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下午,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第十三期如期举行,本期由高妍律师就“公司设立诉讼和公司资本诉讼”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学习和探讨。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设立诉讼
1、发起人诉讼
发起人定义:《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民事责任:连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指出资人出资违约对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
2、设立中公司行为引起的诉讼
公司法司释三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内部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内部责任】
公司法司释三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内部责任】
二、设立中公司行为引起的诉讼
1、先公司合同
2、签订的主体:设立中的公司(或公司发起人)和先公司合同相对人
3、责任承担:公司成立不能时和合法成立时
(1)成立不能时
国外公司法:原则上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
我国做了规制:发起人仅对其为了公司成立而进行的设立活动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实践中,若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先公司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个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合法成立时(龙讯案例)
国外公司法:自然转移说、合同更新说
我国:折中说 (司释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起人担责;公司成立后对设立公司而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对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公司要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继受先公司合同责任条件:为设立公司订立(必要性如公司法T23);公司有继承合同的行为表示。
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诉讼
1、公司资本制度和股东义务
(1)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2)股东义务:a、依法及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b、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
c、不得抽逃出资义务;
d、出资填补义务。
2、股东虚假出资之诉
(1)原告:公司、公司债权人、股东
(2)理由
公司:享有出资请求权
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逃避债务目的虚假出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合同法第42条,设立不能时,以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即赔偿缔约费用及为设立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依公司法T28K2,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51条等,在公司董监高本身也是股东的情况下,同时又有虚假出资的行为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有利害关系的上述三类,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三。
3、股东抽逃出资之诉
(1)构成要件:a公司股东
b欺诈
c公司成立后
d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后将出资转归本人
(2)常见表现形态:
a股东在履行货币出资义务后,已规定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强行转出;(以前需要验资时)
b履行非货币出资义务,办理了评估作价、财产转移手续,又将其抽走;
c公司成立后无法律依据地向股东转移出资或其他财产,此行为通常是通过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达成的;
d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或直接制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从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走出资;
e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并未办理减资手续、股东依然行使股东权利;
f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资产;
g股东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出资补账;
h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认定:
公司出现资金减少;(查阅资产负债表&审计)
因股东抽逃出资造成。
(4)原告:公司、公司债权人、股东
理由:
公司:侵权
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逃避债务目的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公司法第151条等,在公司董监高本身也是股东的情况下,同时又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有利害关系的上述三类,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三。
另外,高妍律师进行了关于抽逃出资的经典案例分享:
一、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款的,可认定为虚假出资——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缴纳出资。
来源:《2013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邹碧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出版
二、未实际交付的动产实物出资应认定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7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
高妍律师讲课过程中,大家积极展开交流、讨论,感谢本期高妍律师的分享。请持续关注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开讲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