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下午,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第五讲如期举行,本期由刘伟律师就“股权转让”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学习和探讨。
以下为本期主题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含义
概念: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外部转股也即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三、股权转让价格的种类
零价转让:
平价转让:
溢价转让:
四、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文书
1、工商部门申请需要的文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财务负责人信息表、联络员信息表、股东出资表。
2、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等
五、基本流程
1、调取公司内档
2、工商窗口询问
3、基本资料整理
4、网报资料预审
5、正式文书准备
六、关于公司章程
七、关于税的问题
八、关于文书中签字、盖章的问题
包括签字盖章的具体的位置。什么位置只签字,什么位置只盖章,什么位置即签字又盖章。签字盖章的位置是否是压章签。如果签字的话是否要按手印,如果按手印的话,是把手印按在所签的名字上面还是名字的一边。
关于签字页的问题:所有的文书,如果能留出签字页的话,一定要把签字页留出来,并且签字页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准备签几种情况以备用。这是在如果来不及向窗口询问的情况下所用。即便是询问清楚了,也要准备几种签字的方案。
关于网报的问题
先进行网报预审,等网报通过后,再进行相关的事项包括会议的召开,各种文书、文件的签署,这样更有针对性,能够一次性完成工作,避免因文书不符合要求而重新制作,重新签字。
关于网上预审时间的问题
案例
A公司由B公司和C公司两个法人股东。其中B公司占20%的股权,C公司占80%的股权。A公司以100%的股权作为质押,从D银行贷款100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对外均有负债。
B公司和C公司将其各自的全部股权均转让给E公司。
刘律师分享过程中大家积极展开交流、讨论,纷纷表示:刘律师的分享很实用,对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感谢刘伟律师。同时希望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继续举办。
请持续关注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周一讲”,开讲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