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针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具备多种功能的产品越来越多,甚至存在不同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的交叉,在实务中,不仅认定产品类别难度增大,在判断外观设计相似性的标准也存在争议。在此笔者根据代理的实际案例谈一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标准。
山东A企业主要生产学生作业本册、笔记本、各种文具用品和办公用品,早在2013年就已经申请了作业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今已经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自2020年开始市场出现河南B公司大量的仿冒产品,侵害了A企业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河南B公司生产厂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通过分析该案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判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点主要判断是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只要以上两项符合,则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判定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即以一般消费者的感官角度,在对比外观设计后,被比较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在一般消费者看来是否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特别是判断色彩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时,视觉效果差异大小是最直观,最能体现消费者的感官),一般消费者是否会对两者产生混淆,如有,则被控侵权设计构成侵权。
本案中,主要围绕产品相同和设计近似进行举证。首先通过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查询记录等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日期,公告日期,专利申请人及当前专利权人;同时提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当前专利权是否处于维持有效状态,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也具有参考作用,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的意见,以及通过对比参考设计的设计形式确定涉案专利在申请专利时的设计水平、共同设计特征等两方面的来判断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创新程度和区别设计特征。再者,提交侵权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通过无效决定中意见陈述、无效审查的合议组的意见均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性解释;最后通过比对,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在论证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时,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公开了拼音本、作业本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用途与之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同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涉案拼音本、作业本封面具体设计元素的形状、布局、色彩等可以作出较多具有不同视觉效果的设计,且其正面相对于背面更易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色彩构成、正面的布局及主要设计元素均高度相同,己然形成了高度近似的视觉效果,而二者的区别点仅是同色系色彩使用的细微变化,是在基本相同的图形的基础上做出的局部细微变化,均不足以对二者正面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背面属于在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其背面具体图形的区别在整体中所占权重偏小,相对于二者背面布局设计、正面设计及整体色彩所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尚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经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先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复审时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等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借鉴设计特征和规避设计特征;并结合设计空间,判断在被控侵权产品中借鉴之处和规避之处何者对整体视觉效果所产生的影响较大,以此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与外观专利的授权性技术特征相同或近似,从而得到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结果。
作者简介
徐秀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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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毅,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投资与并购等非诉讼领域;同时在买卖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多有研究;并担任多家公司、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工作以来,徐律师以认真负责、专业性强的工作特点深受委托方的信任。
先后担任济南市历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龙池牡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土地产业发展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多家国企投资并购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参与某国企投资6亿元入股某民企、某国企并购上市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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