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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关于买卖合同背靠背条款的理解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6.15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如何认定其性质?合同该如何继续履行?作为买受方如何约定背靠背条款可降低风险,最大限度达成期望目的?

“背靠背条款”,是指出卖方与买受方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买受方收到第三方对其的付款后几日,才向出卖方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款项的约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如此约定的情形,买受方亦通常以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第三方还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拒不付款的抗辩。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认定问题,实践中观点不一,现律师结合全国各地法院实际判例针对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效力进行分析,并就此类条款的适用问题提出建议:

一、关于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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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之间达成“背靠背条款”几乎在建筑行业已经成为惯例,且有逐渐在商事领域变为普遍适用的商业规则的趋势,该类条款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通常认定该类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会对“背靠背条款”的实际适用加以规制,避免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失衡的情况。

二、关于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性质认定的观点一及后续合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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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一:认定“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期限条款,但是视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及第一百六十条为《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若出卖方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方交付了货物,则买受方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买受方的付款义务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反,一般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约定买受方于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向出卖方支付,第三方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履行期限也是确定的,据此,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关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此情形下,该“履行期限”为一个行为,即第三方向买受方付款的行为,该行为是否能够完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该“履行期限”实为约定不明确,也即双方所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

此观点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781号埃特罗斯(北京)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

(二)认定为附期限条款,但属于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后,合同的履行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第六百二十八条的约定:第①步:首先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对付款期限另行约定;第②步: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中相关条款或着双方之间存在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第③步:如果按照合同中条款无法理解出付款期限,且双方为第一次交易并非长期交易或虽为长期交易但并未形成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据此,确定了双方的具体付款期限,便可确定利息及违约责任起算时间点。

三、关于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性质认定的观点二及后续合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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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二:认定“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理由如下:

双方于买卖合同中达成“背靠背条款”,约定在第三方向买受人作出相应的履行后,买受人才向出卖人履行,在此条款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就买受方的履行行为需待第三人向其履行完毕作为前置条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条款应当理解为附条件条款,而并非附期限条款。

此观点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750号广州市先进油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528号上海启钧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兴媒体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法院主要的裁判观点。

(二)认定为附条件条款后,合同的履行:

在法院将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认定为附条件条款后,若买受方以此为由提出拒不付款的抗辩,法院或将对其抗辩进行支持。

四、认定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显失公平,不符合公平原则,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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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出卖方与买受方约定付款的前提条件为“第三方”向买受人支付款项,但是出卖方与买受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具有独立性,若“第三方”一直拒绝向买受方支付款项,则出卖方与买受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将会陷入无期限的不确定状态中,且出卖方根本无从得知买受方是否已向“第三方”积极主张债权,对于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交付义务的出卖方来说显失公平,违反《民法典》第六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故“背靠背条款”不应当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此观点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631号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

五、认定“背靠背条款”为附条件条款,虽“第三方”未向买受方支付款项,但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或未附条件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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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受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需注意,法院支持买受方拒不付款的抗辩仍可能存在前提,虽然“第三方”未向买受方付款,买受方与出卖方之间的付款条件看似“尚未成就”,但在此情形下,买受方仍负有积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义务,即不存在买受方怠于向“背靠背条款”中的“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在出卖方提出关于买受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抗辩或在买受方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后审查买受方是否已经向“第三方”积极主张债权,若买受方无法举证其积极向第三方主张债权,则法院可能认定其不支付合同项下款项的行为超出了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从而判令付款条件已成就,买受方应当支付货款。

此观点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895号山东中彩正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修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得到支持。

(二)“第三方”未向买受方支付款项系因买受方的违约行为所致。

需注意,虽然双方达成“背靠背条款”,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买受方应当积极履行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方”未向买受方支付款项不应当系因买受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的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卖方或可以“背靠背条款”中涉及“第三方”为由将“第三方”申请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或法院可能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在庭审过程中,经第三人披露买受方存在违约行为,且系由此导致第三方未向买受方支付款项,在此情形下,买受方因自身过错导致付款条件为成就,因自身过错反而获利,不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则法院可据此认定“背靠背条款”条件已成就,买受方应当支付货款。

此观点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1582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信利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得到支持。

(三)买受方已通过诉讼穷尽措施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但执行不能。

需注意,若买受方已经积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通过起诉方式取得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回款成功,在此情形下,所附条件几乎已不可能发生,法院或可以实为未附条件、违反公平原则等为由,判令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六、律师结合法院实际判例观点针对买受方关于“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及适用问题提出建议如下,以资参考,尽可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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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背靠背条款”的买卖合同关系通常建立在建筑行业中因工程需要购买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背景下及连环交易买卖合同关系背景下,故可在合同正文前加缀“本合同基于双方共担风险原则签订”并可将买卖合同订立的关系背景在正文前明确加缀,并明确表示出卖方对此已知悉并理解,使“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750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528号审判观点中便着重强调此类合同内容。

(二)为尽量降低出现上文中观点三情况的风险,律师建议买受方可以针对“背靠背条款”作出一定“让步”,即约定在“第三方”超过一定期限(尽量为确定的期限,如1年)仍拒绝向买受方付款的情况下,买受方可基于风险共担原则向出卖方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此类约定亦同样可以达成买受方订立“背靠背条款”的初衷,即取得付款宽限期,减小资金压力。同时可以尽量降低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风险。

“附本文所引用法条:

《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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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一帆律师

联系电话:17763571205

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担任山东黄河河务局工程建设中心、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泰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山东魁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济南佛凯思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海威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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