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奋斗了大半辈子之后有了一笔不小的私人财产。基于此,财产的传承问题也在当今社会显现出来,被人们所关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提前立遗嘱来规避自己百年后财产继承可能引发的家族争议,希望在自己有生之年将自己的身后事安排妥当,避免因财产继承纠纷导致亲情疏离。遗嘱应该怎么立,如何确保自己立下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形成一份被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作者将以连载的方式分篇详细讲解,本文主要分享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遗嘱见证人”相关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这四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没有合格的见证人,就会导致这四类遗嘱无效,不仅浪费了立遗嘱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是继承人将无法按照立遗嘱人的心愿处理其身后事,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所以遗嘱的见证人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
法律对遗嘱见证人有哪些要求?
一、基本要求
见证人首先应该是公民、自然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担任见证人。
而且还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什么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人数
人数至少需要2个人。如果仅有1人,那么该份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没有规定人数上限,但人数过多也没必要,徒增繁琐。笔者建议2—4人即可,多准备的1—2人,是考虑到将来万一发现有人不符合见证人资格,也不会因为人数不足而导致遗嘱无效。
三、资格
《民法典》对见证人资格采用的是排除法,规定了四类不合格的人员。
1、继承人、受遗赠人
这个很容易理解,继承人、受遗赠人本身已经是遗嘱的受益人,再担任见证人难免让人认为有弄虚作假的成分。笔者认为,此处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遗嘱继承人,还应包括法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具体来说,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有血缘关系的人和其他近亲属。笔者认为,此处的利害关系应该既包含见证遗嘱之前,也包含见证遗嘱之后。也就是说,即便见证人在见证遗嘱的当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随后与其发生了利害关系,那么该名见证人的资格也是存疑的。当需要他出庭作证,证明立遗嘱人签订遗嘱的过程时,他就有可能受到利益的驱动而做出不真实的陈述。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文中我们讲过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其实更通俗的讲我们找遗嘱见证人,首先要确认这个人能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比如精神病患者和幼儿),则很可能导致其根本不知道见证的是什么事情,他的见证行为会给别人造成怎样的影响。此时法院就将认定这份遗嘱无效。当然,法律只要求见证人在见证遗嘱的那一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结束之后见证人身上发生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事,就与遗嘱效力无关了。
4、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这一项是法律的兜底条款,更多的是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出现纠纷时的处理原则。目前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视力和听力障碍人士不适合担任遗嘱见证人。笔者建议,哪怕只是存在单侧的视力或听力障碍,也尽量不要选择,以免将来对见证人资格发生争议,影响遗嘱有效性。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 避免遗嘱见证人是不能够理解遗嘱内容、不认识或熟悉遗嘱所用文字的人。比如,文盲或者说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人,连遗嘱内容都看不懂,自然不能担任见证人。再就是外国人,即便能说中国话,也未必看得懂中国字。这些容易引起争议的人,在立遗嘱时尽量就不去选择他。
(2) 避免选用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道德品质较低的人做遗嘱见证人,这类人群的证词将来比较容易受到质疑。
(3) 尽量避免年纪太大的人做遗嘱见证人,这类人群可能会有老年疾病,比如帕金森、记忆衰退等问题,容易引发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质疑。
一般来讲,没有金钱往来的以及未发生过纠纷的同学、朋友、同事、邻居、居委会办事人员等等,都是比较适合担任见证人的。
四、注意事项
在签订遗嘱的过程中,见证人还有哪些注意事项?除了眼看、耳听之外,见证人还需要做些什么呢?
1、见证人必须从头到尾全程在场,不能半途参与,也不能提前离开。见证人必须本人亲自见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如果立遗嘱人决定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那么其中一名见证人可以同时担任代书人。代书人必须完整、客观记录立遗嘱人的口述内容,不能对遗嘱内容进行编辑、加工、修改。代书人仅是立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不能就遗嘱内容添加任何自己的意见。代书人在写完遗嘱后,应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可以签名+捺印,不能仅捺印不签名。
4、《民法典》并未对遗嘱的保管问题做出规定。实践当中,立遗嘱人自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见证人都可以负责保管遗嘱。笔者建议,遗嘱可以一次性多制作几份,各方都保存一份原件,避免发生丢失、毁损等意外事件。
五、对见证人签署内容的建议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见证人的签署内容,通常来讲,见证人只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写日期即可。笔者根据办案经验,为了更加完善考虑,提出如下两种方案建议。
1、在遗嘱尾部的签名处,见证人先写一段话,再签名和注明日期。
2、见证人单独签署一份《见证书》或《声明书》,作为遗嘱的附件。目的是使遗嘱见证的形式更加完善,增强遗嘱有效性,应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更好的保障继承人的权益,实现立遗嘱人的遗愿。
以下是一份笔者起草的《声明书》模板,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再做调整。
【结语】
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立遗嘱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者履行特定程序,遗嘱方可有效成立。
司法判例大数据检索结果显示,多数被认定的无效遗嘱其主要问题就是法定要件的不完善或缺失,又以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最甚。因此,当事人在准备立遗嘱的时候,很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朱雨冰 律师
朱雨冰,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国家三级律师、AMAC基金从业人员。
朱律师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和执行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多年来先后服务国内外多家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青岛市总工会,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在12348法律服务热线、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咨询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岗定期值班,使用中文英文作为工作语言。
联系方式:135063985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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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妮娜 律师
王妮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国家二级人力资源师。王律师对于民事综合类业务、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是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成员,参与青岛市首例九旬独居老人遗产纠纷案、青岛体育竞赛合同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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