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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被裁定驳回的破产案件已产生的管理人费用和报酬保障机制的探讨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2.17

摘要

本文从破产实务角度,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至宣告破产前,若该破产程序被裁定驳回的,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尤其被指定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垫付破产费用,应由谁来支付,管理人报酬如何保障的问题?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遇到该种情况,至今未得到保障和解决。通过搜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也搜到有类似的情况,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写出来,供我们同行的管理人机构引起注意,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破产 裁定驳回  管理人报酬  保障机制

一、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履职的起始时间和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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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职的起始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及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此可知,自法院出具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管理人就开始履行职责。

(二)履职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即刻应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开展对破产企业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看护或管理财产,必要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继续经营的必要日常开支等;同时接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等职责。除上述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地管理人职责外,管理人组建团队、设立办公场所、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及通知已知债权人等全面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进行了全面清查,并已基本完成对债务人全面摸底工作。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依据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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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已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外对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根据笔者搜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可知,从2017年12月至2022年9月,公告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60起案件,有的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因其债权获得清偿而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的;有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存在利用破产逃废债被裁定驳回的;有的破产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有巨额财产查实不清等原因被裁定驳回的。也有的破产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先刑后民而被驳回。

三、针对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履职费用和报酬承担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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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时间和工作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的这段时间,根据不同企业复杂程度地差异,有的时间可能短,也有的可能时间很长。大多数破产清算案件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宣告破产。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都知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因为有时间的要求,即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就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其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所以说第一次债权会议前管理人要在明确时间限制下完成企业接管、资产调查清理、债权申报及审查、职工债权的核查及职工债权公示等大量工作,工作量任务重且压力大,不管多复杂的案件,一债会前的大量调查核实、债权申报审查工作要做且要完成对破产企业基本摸底工作。以破产清算案件为例,按工作量来估算,基本已完成了破产工作的50%以上。

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则管理人已完成的破产工作量如何计付报酬,以及已经垫付的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由谁来承担,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引起管理人的困惑和担忧。

(二)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管理人报酬和费用的承担主体

1、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报酬规定》”)规定了管理人报酬收取的依据和收取方式。即管理人依法履职,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是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收取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收取方式是从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管理人报酬。

2、《报酬规定》也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支付途径,即从破产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及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虽然看似对管理人报酬及执行职务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破产实务中却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管理人报酬往往是要等到破产财产处置变价后进入分配程序才能给予确定支付,在此之前全部费用和管理人报酬都是由管理人机构自身垫付,承担着较大的垫付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就如本文所述的破产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被裁定驳回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管理人报酬没有保障的境遇,在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情况下,就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由谁来支付问题,从哪里支付问题,法律上均没有明确规定,也是目前法律的漏洞,更是管理人从事破产业务最担心的。

3、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费用的承担主体,尤其本文所讨论的情况下,有的主张由申请人承担,有的认为应由债务人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支付,也有的说参照《报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由本条款的主体承担。笔者认为,实务中很多破产案件尤其有财产的企业破产案,法院在受理后往往不会要求申请人先期垫付破产费用,但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受理法院大多会要求申请破产人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否则法院无法指定管理人,除非能从破产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虽然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了“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但很多地方并没有按《纪要》中落实,虽有很多地方在试行管理人援助基金,但毕竟僧多粥少,并不能弥补管理人的所垫付的费用,从而极大的挫伤了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就如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这种特殊情况,管理人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在案件被裁驳后,如何恢复到受理前的状态,在目前无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只能依赖法院帮助管理人协调从债务人企业财产中支付,在破产被裁驳后管理人费用和报酬能否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优先支付?目前笔者承办的一起该类案件,协调起来困难重重。

四、被裁驳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保障机制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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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对一些资产量少的破产案件和无产可破的案件,很多地方法院往往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也有的法院为公平起见,采取轮流承办的方式来确定承办该类案件的管理人。而本文所探讨的被裁定驳回的破产案件往往是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无法判断的,一般需要受理后经过管理人核查,法院审查后获知,此时管理人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由此产生的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付出应得的报酬如何保障?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设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是参照无产可破的案件,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或管理人援助基金。

二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求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先行垫付一定的款项作为担保。

三是建议从《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裁定驳回破产的原因不同,由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确定对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的承担主体,并确定该破产费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优先支付的性质,从而解决此状态下管理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并促使管理人积极把裁定驳回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遗留的问题协助法院进行恢复和解决,同时也不会挫伤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总之,本文仅是作者就破产实务所遇到问题的粗浅探讨,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之际,强烈呼吁完善管理人报酬机制和支付程序,给予管理人应得报酬的尊重,真正让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无后顾之忧的高效完成破产工作,助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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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岳庆律师

联系电话:13954152556

岳庆,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购交易师,山东大学法学院,为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CACC)理事。曾荣获济南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济南市第十一次党代表。

业务领域: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重组、改制,企业重整、和解,企业普通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及企业合规和风险把控等法律服务。曾担任青岛造船厂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负责人之一,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负责人,章丘市恒润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项目负责人,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项目负责人,济南中联油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负责人,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负责人,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负责人),荣获2021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专业从事破产业务十余年,承办破产业务案件40多起,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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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破产团队案件承办经验丰富,现已形成高级合伙人统筹指挥、合伙人和骨干律师主抓业务的工作模式。专注于困境企业提供拯救与与破产一站式法律服务,对债务危困企业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行政清理、强制清算、重组上市、并购融资、僵尸企业出清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与多家国有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平台、网络拍卖公司等建立了高效的业务对接渠道。团队主要以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等复合型人才组成的优秀团队,现有专职破产业务人员40余人。其中团队合伙人和律师成员系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成员,同时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执法检查组调研工作,在企业拯救、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已成功帮助省内诸多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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