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基本路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流程。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此,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展开研讨。本文重点讲解仲裁立案和管辖问题,以期对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合理建议。
01
哪些争议要先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大致概括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离职等情形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以下常见情形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02
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仲裁立案始终围绕“劳动关系”,实践中,经常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保险关系等其它法律关系所混同,常见的情形归纳如下,均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纠纷。
03
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去哪个仲裁机构立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人社局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是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化办事机构,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去仲裁院立案。
1.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应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管辖。由于用人单位住所地相对固定,且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往往依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文件制定,因此相对于劳动者住所地,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当。
2.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极为不便,在此情况下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04
关于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有些案件符合立案和管辖的条件,但是由于超过了仲裁时效,仍然不属于受理范围。对此,你还要知道时效的概念。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与建议
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在参与济南市历下区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调解及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仔细研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管辖相关问题,以期为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稳就业、稳生产、稳定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另外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注重合规管理,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劳动人事合规体系。
作者简介
李若慧律师
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联系电话:15621877009(微信同号)
李若慧,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并长期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山东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承办诉讼案件及非诉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擅长案件分析与谈判业务,以其多年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商业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新型业态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自商业贿赂、劳工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垄断、政府采购、税务、贸易和关税等诸多方面的合规性挑战以及刑事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因此,企业合规,已成为新形势下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必然选择。国曜琴岛顺势而为,组建了一支在商业犯罪辩护、劳动合规、行政诉讼代理和企业治理方面办案经验丰富、专业优势突出、社会资源充足的合伙人领衔的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团队律师通过办理大量的由公安部、证监会等督办或交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犯罪案件,担任银保监、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常年为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深谙工程、自然资源、能源、机械、航空、食品、医药、服装等行业运作模式、行业监管重点及刑事法律风险,能够为企业、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刑事风险防范、涉刑内部调查与举报控告、刑事危机处理与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团队律师入驻和合劳动法律工作室,参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及法律援助服务,致力于总工会主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课题研究,具备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全链条精准法律服务和企业用工管理、劳动合规体系的构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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