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1月26日,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为准确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国曜琴岛所刑事业务委员会王浩律师编辑、整理了《洗钱罪的立法沿革》《洗钱罪概述》《两高关于洗钱罪的司法观点集成》三篇文章,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洗钱犯罪在我国的首次立法
我国的首部刑法典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生效,1997年10月1日起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刑法,2008年6月1日起被《禁毒法》废止)第四条对洗钱犯罪作出规定,但当时的罪名还不叫“洗钱罪”,而是“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现行洗钱罪的正式确立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将洗钱罪纳入《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单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最高限定于有期徒刑五年,而且没有罚金刑,所受刑罚明显轻于自然人犯罪。
三、洗钱罪的第一次修正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罪的本次修正,主要有二处:一是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该罪的上游犯罪,二是加重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即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仍然没有罚金刑。
四、洗钱罪的第二次修正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对洗钱罪进行了再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的主要背景是,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背景下,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性,反洗钱国际合作不断加强。2003年8月27日,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承诺对腐败犯罪以及一些严重犯罪的所得及收益进行反洗钱国内立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洗钱罪的本次修改主要有两处,一是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纳入该罪的上游犯罪,与《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的“反洗钱”概念一致;二是丰富了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把“协助将财产转换了……有价证券”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五、洗钱罪的第三次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洗钱罪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内容比较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关于洗钱罪主观要件的修改,将“明知是……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修改为“为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删除了“明知”二字,降低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证明责任,以利于打击洗钱犯罪。
二是,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删除了第一条第(二)(三)(四)项中的“协助”二字。
三是,将以“支付”方式转移资金增加为洗钱方式,“地下钱庄”提供支付工具协助资金转移成为洗钱罪的打击对象。
四是,扩大了跨境洗钱的打击犯罪,将由境外向境内洗钱纳入打击犯罪,同时扩大了洗钱对象的范围,除了资金,还包括有价证券、珠宝、艺术品、不动产等资产。
五是,修改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删除了罚金刑比例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罚金数额;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金刑,加大了惩处力度。
王浩 律师
联系电话:15169118001(微信同号)
王浩律师,法学学士,先做高等职业学院法律专业教师,四年教书育人、桃李天下;后任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现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立志为民请命、捍卫公义。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
经典案例:代表性案例
1. 某银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该罪全国例单位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定单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起诉;
2. 某市交通系统5名干部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多名律师合作办理,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全部不起诉;与此同类的还有,董某某伪证案、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李某某行贿案(6万元)等等;
3. 韩某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侦查部门计算损失数额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撤销案件;
4. 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一审判十年)重审一审阶段,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情节吴某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有期选型三年三个月(基本实报实销),以致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5. 海南“国茂·清水湾”臧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审查逮捕期间,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对臧某某终止侦查;与此同类的还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赵某某诈骗案、彭某某开设******案等。
6. 自诉案件有,王某某因重婚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二审代理辩护,自诉人最终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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