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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浅析“假结婚”的法律界定及效力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3.05

浅析假结婚的法律界定及效力

在现实中生活出现各式各样为达到某种目的、串通合谋进行法律上结婚登记的假结婚情形,如为了办理落户移民,获取购房资格、工作资格、获取非法收入,还有同性恋群体为安抚父母、掩盖性取向,双方协商达成互助关系,通过假结婚的方式组建家庭等各种情况,这些所谓夫妻在生理、人格、财产保持独立,婚姻只有形式,却无婚姻共同生活之实。虽然假结婚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的处理也观点不一,因此其法律概念界定和效力有待探讨,故书写本文意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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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结婚法律概念界定

1.“假结婚的行为系双方的通谋虚伪行为

假结婚,即双方以虚伪的意思表示进行婚姻登记。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伪表示,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应该包括单方虚伪意思表示和双方虚伪意思表示。假结婚显然是双方共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即双方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在于,行为人与相对人都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思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结婚的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作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只是对婚姻登记机关、对父母、对亲朋好友等第三人所作出的形式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4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伪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各分则编有统领作用,通过向上找法的的体系化思考方式,民法典总则编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可以作为认定假结婚行为的规范。

综上,假结婚作为双方以虚伪的意思表示实施的结婚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可界定为通谋虚伪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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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谋虚伪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通谋虚伪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主张,笔者认为,由于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通谋虚伪婚姻关系也应区别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来认定其效力。

1.通谋虚伪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有效

因通谋虚伪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而产生,该行为经国家机关确认程序,是真实且有公信力的,系依公然缔结之行为,相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这一行为不是通谋虚伪行为,不能因结婚人的私之密约左右其效力,因此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不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故身份关系有效。

2.通谋虚伪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无效,不具有婚姻性

因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不能因身份关系具有婚姻性而认定财产关系具有婚姻性。财产关系应根据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结婚目的、共同生活而认定。通谋虚伪婚姻中因其系通谋虚伪行为,双方都没有成为夫妻的真实意愿,故其财产关系无效,不具有婚姻性。通谋虚伪行为规则适用于财产类行为是理论界、司法界、最高院统一的观点,已不存在争议,而且根据民法典民法总则编146条的规定,亦是法律之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也采纳通谋虚伪结婚中财产关系不具有婚姻性,归各自所有。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只是确立夫妻关系的逻辑前提,双方登记结婚的行为只是为达到其他目的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登记,且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实质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不宜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以笔者之见,假结婚可界定为法律上通谋虚伪婚姻关系。作为通谋虚伪婚姻关系,其身份关系具有婚姻性,而财产关系不具有婚姻性,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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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萍 律师

联系电话:18678885825(微信同号)

靳萍律师,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特邀嘉宾,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靳萍律师多年从事民商事业务,现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和私人财富传承过程中新型疑难案件——她所代理的多个案件都成为省会济南乃至山东省第一案,如2014年代理的配偶要求婚外情人返还赠与财产案;2021年代理山东首例通谋虚伪婚姻关系案等,都引发媒体热议和学界关注。她将多年律师实践总结发表了大量论文,如《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化道路》、《浅析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敬畏法律  俯首良知》等,具有业内指导作用。

靳萍律师在处理复杂婚姻案件中,善于用他人意想不到的绝活,让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案件,能出现转机甚至扭转乾坤。如她代理的一例涉及1亿余元财产分割的离婚案,通过财产申报制度,让对方提供了大部分财产,避免了对方隐瞒财产、扭转了女方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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